連帶責任舉例
去年剛考到駕照開爸爸的車出去(汽車行照是爸爸的名子)結果發生車禍了!我聽人家說由於我未滿20歲負姆法定代理人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由於對方有請律師負代民事賠償也就是要賠錢!對方律師也說你們父母逃不掉的我想問的問題是
問題1:連帶賠償責任是指我沒有經濟能力父母要幫我賠嗎?因為我再麥當勞打工一個月只有1萬元而已
問題2: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判決下來多少錢父母就要幫我賠多少嗎?
問題3:到時候只要有錢賠的出來是不是就沒有什麼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了?
(一) 連帶賠償責任 。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以行為時有意識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187條1項所規定。那你開車撞到他人,如果法院最終認定你有侵權行為,而且你父母對你監督有疏懈,那就判定你與父母對於被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是連帶之債,民法第273條第1項有明文「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假設法院判定你與父母應連帶賠償43萬,那麼被害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他可以向你父或母在同時或不同時,請求給付賠償43萬,當然也可以請求你父親給付20萬、你母親給付13萬、你給付10萬,總合43萬。總而言之,被害人可以任意向你或你父母請求。
(二)父母賠多少?如上所述,如果法院判定你與父母應連帶賠償43萬,那就要看被害人如何請求,他可以要求你父親給付43萬,也可以要求你母親給付43萬,也可以要求你給付43萬,決定權在於該被害人。
(三)沒賠完還是要負連帶責任。假設對方先要求你父親賠25萬,那剩下的18萬本來想要向你或你母親請求給付,如果後來因為你或你母親無能力清償,那他還可以回頭再要求你父親賠另外的18萬。民法第273條第2項「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原文網址: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418000012KK15592
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有效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帶義務人都對不履行義務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由於連帶責任後果較嚴重,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時應當慎重,凡法律無明文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無明確約定的,一般不能判由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認定
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外,《民法通則》第89條、《經濟合同法》第15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
-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可見,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係而言,至於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伙中的相似,根據《民法通則》第5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幹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承包關係,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八)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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