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沒撞到對方或被撞 不代表我沒肇事責任


發布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發布科室: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發布日期:2014-10-2
聯絡人:林柏湖
聯絡電話:02-2365-8270轉812


民眾發生車禍時,常說「我沒和對方發生碰撞,是對方自行摔倒」、「我是被撞的」等,而且常以為這樣就沒有責任。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例如變換車道或變換行向不當)導致對方煞避不及,無論有無碰撞、或是被撞,仍應負責。 



據裁決所統計,103年1至8月的705件鑑定案例中,有24件是肇事者與受害者未碰撞,但肇事者仍有責,這其中有20件是因肇事者有變換車道或變換行向不當之行為,其他4件則係直行狀態但未依規定讓車(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倒車未注意後車、駛入對向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受害者失控而發生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兩車應注意併行安全間隔及第98條第1項規定,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注意安全距離,無論肇事者如何主張「我沒和對方發生碰撞,是對方自行摔倒」,但肇事者如有變換車道或變換行向不當,均仍應負責。 


另外,車禍中,大部分的當事人都認為自己是被撞者,所以一再表示「我才是被撞的」,但裁決所表示,鑑定委員考量的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對方措手不及的一方就應負責,即使是被撞,其會被撞也是因自身違規所致,所以責任仍須由違規被撞者負擔。  


再舉1個案例:A君駕駛小客車往路邊突然變換車道,結果造成右後方B君與C君的機車煞車不及,B君與C君碰撞在一起。事後A君主張:「我們沒有碰撞,為何要跟對方和解?」,而鑑定委員認為A車因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直行車,而造成直行中之B車與C車碰撞,A車應負全責。 


據此裁決所提醒民眾:少數駕駛人常未考慮周遭用路人動態、隨意搶快,而造成他人發生車禍,此時不論有無碰撞或被撞,因他人失控與其搶快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仍須自負法律責任。也特別呼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自然不易肇事,也可避免受到車禍後續賠償及法律責任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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