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中小企業租稅獎勵措施

 
陳建宏

立法院遂於103年5月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增修為期十年的租稅優惠

一、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享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惟投資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其投資抵減方式可分為1. 研發支出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或2. 研發支出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共二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產業創新條例所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僅可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15%,並無抵減年限延長為3年選項,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將更具彈性。
二、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之優惠: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並取得其新發行股票者,此技術作價之所得可遞延至該股票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以該股票時價作為該年度收益並於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三、增僱員工之所得額扣減: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達一定投資額者,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外,目前產業創新條例所亦有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之補助辦法,中小企業亦可參酌運用。
中小企業的定義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者,2.其他行業為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亦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認定中小企業之基準: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未滿200人,2.其他行業為未滿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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